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,需要准备哪些资料?出口退税热点问答来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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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2-22
01、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,需要提供哪些凭证及信息?

1、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,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原始凭证及信息;委托出口的还需要有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信息;办理消费税退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原始凭证及信息;按规定需要提供收汇材料的企业还需提供收汇凭证。

2、出口退(免)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、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的、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且在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,在申报退(免)税时还需要报送收汇材料;其他纳税人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。

3、分类管理类别为一、二、三类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无纸化管理。无纸化试点企业,除需要按规定提供收汇材料外,上述其他原始凭证均不需要提供,只要收齐凭证信息即可申报办理退税。


02、问: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复函结果为不予退税,应如何处理?

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“存在不予退(免)税情形”的复函后,未办理出口退(免)税的暂不办理,已办理退(免)税的,应追回已退(免)税款;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,应视同内销征税:属于涉嫌骗税的,按照移送涉嫌骗税线索及后续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

同时,复函类型为“存在不予退(免)税情形”的,还应对复函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早开票日期前12个月内,从同一供货商购进的且尚未函调的已申报出口业务发函调查。



03、问: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(免)税,是否要求必须收汇?

纳税人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应当在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;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,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,即可申报办理退(免)税。

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,但符合《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)所列原因的,纳税人留存《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)及举证材料,即可视同收汇;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,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。

纳税人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,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,予以办理出口退税。

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,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。


04、问:何查询出口退( 免 )税备案信息?

税务机关已完成出口退(免)税备案、备案变更等审核的,可以在电子税务局“我要查询”一“出口退税信息查询”一“企业备案信息查询”模块查询出口退(免)税备案表中涉及具体信息,还可以点击“扩展信息”查看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。



05、问:外贸企业出口退(免)税申报数据有误应如何处理?

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数据有误,且税务机关已核准、发放,可以办理调整申报,即外贸企业免退税冲减申报;若税务机关尚未核准,可以办理撤回申报,即撤回已申报尚未审结的免退税数据。



06、问: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是否可以拆分申报?

可以。若一项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对应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,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齐全,但是,只有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齐全,外贸企业可以先申报该项报关单数据的一部分出口货物,剩余数量结转到以后的批次申报。应当注意的是,需要待该项报关单已申报数量的免退税业务审结后,才可以再办理剩余数量的免退税申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