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“存在不予退(免)税情形”的复函后,未办理出口退(免)税的暂不办理,已办理退(免)税的,应追回已退(免)税款;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,应视同内销征税:属于涉嫌骗税的,按照移送涉嫌骗税线索及后续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同时,复函类型为“存在不予退(免)税情形”的,还应对复函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早开票日期前12个月内,从同一供货商购进的且尚未函调的已申报出口业务发函调查。
税务机关已完成出口退(免)税备案、备案变更等审核的,可以在电子税务局“我要查询”一“出口退税信息查询”一“企业备案信息查询”模块查询出口退(免)税备案表中涉及具体信息,还可以点击“扩展信息”查看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。
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数据有误,且税务机关已核准、发放,可以办理调整申报,即外贸企业免退税冲减申报;若税务机关尚未核准,可以办理撤回申报,即撤回已申报尚未审结的免退税数据。
可以。若一项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对应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,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齐全,但是,只有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齐全,外贸企业可以先申报该项报关单数据的一部分出口货物,剩余数量结转到以后的批次申报。应当注意的是,需要待该项报关单已申报数量的免退税业务审结后,才可以再办理剩余数量的免退税申报。